<%@ page import="webmodule.*"%> <%@ page import="webBase.*"%> <%@ page import="java.sql.*"%> <%@ page import="java.util.*"%> <% DOMAIN domain = DOMAIN.getInstance(); Vector records1 = domain.getData(); AREA area = AREA.getInstance(); Vector records2 = area.getData(); DBConnectionManager connMgr = DBConnectionManager.getInstance(); Connection con = connMgr.getConnection(Define.db); DBRecordSet rs = new DBRecordSet(con); String sql = "",C_DOMAINID = "", C_DOMAINNAME = ""; %> 投资东北-长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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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保护的决定

  为进一步创造外商投资企业良好的投资和生产经营环境,充分发挥其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市各有关部门,必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和依法纳税权,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,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,特作如下决定:
  一、实行保护企业的范围。凡属地在长春的外商投资企业(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资企业)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均在保护之列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、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《关于对开发实封闭管理的决定》实施保护。
  二、严格控制各类检查活动。财政、工商、税务、审计、统计、技术监督、卫生防疫等经济监督和杠杆部门,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时,需事先到长春市利用外资工作办公室填写《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申请表》,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。否则,企业有权拒绝。我市公安、法院、检察院等各级司法部门,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,需分别经市公安局、市法院、市检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。市公检法等部门对此类检查要严格控制。
  三、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。各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《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暂行规定》和《关于公布第一批国有(集体)、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收费项目的通知》,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“两证一卡”制度。对不执行上述规定和通知的收费行为,企业有权拒绝,并可直接向市纪检委、监察局反映。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向企业乱收费、乱推派、乱罚款。
  四、我市公安、法院、检察院等各级司法部门,凡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帐户、扣压财产、传讯法人代表,应事先分别报市公安局、市法院、市检察院批准。
  五、外商投资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严格管理,搞好经营、照章纳税,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,主动求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,把企业办得更好。
  六、市利用外资工作办公室要对本《决定》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,同时建立举报制度,对违反《决定》的,要追究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。

  承办单位: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  技术支持:长春市发改委网管中心
  联系电话:0431-860682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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