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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

  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,凡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开发区)内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,享受以下优惠政策:
 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其中,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经企业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、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  凡在开发区投资从事能源、交通、邮电、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,经批准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,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 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%以上的,可减按10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在减免税期满后,可以延长三年按10%征收所得税。
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%税款。
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
  开发区内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需进口的零部件、原材料以及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。
 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免征出口关税。
  经管委会认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,从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,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。
  外商在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项目,能源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汽车配套项目,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,精细化工项目,十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。
  凡来开发区投资兴办文教卫生、科研事业、环境保证等到非经营性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。
  开发区内发生的市政设施配套费、排水干道等费用,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长春市市内收缴标准80%收取,并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建设。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投资额度大、科技含量高、回报率高等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、一厂一策的方式享受更多的优惠。
  在开发区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留用政策期限内,对于区内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,开发区可采取适当的办法返还,使企业实际纳税率不超过15%。
  对于在开区玉米加工区、台湾工业园区、美国工业村、电子城内投资的企业,减免其50%的前期费用和配套费用。
  进区企业可享受国家、省、市给予各个产业和各个行业的优惠政策。

  承办单位: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  技术支持:长春市发改委网管中心
  联系电话:0431-860682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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