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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为促进农安县经济快速发展,加速经济强县的建设步伐,鼓励和吸引域外投资者来农安投资兴办企业,根据上级有关精神,结合农安实际,特作如下规定
第一章 土地使用政策
第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,可以采取出让、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。实际投资额(不含土地使用费)达到计划投资总额的25%以上时,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出让、出租,也可以作为入股或联营的条件。
第二条 征用土地属于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水面的,税、费除上缴省、市和给足农民外,属县本级应收部分一律免收。土地使用费按20—40元/平方米的标准收取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,签订合同,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使用费。
第三条 凡投资兴办种植业、养殖业、农副产品深加工、能源交通、基础设施、汽车配套产品、高新技术产品等企业,土地使用费可以减收或缓收。
第四条 鼓励投资搞农业开发,成片改造中低产田。凡承包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水面从事农业生产的,承包金按全省最低标准收取。
第五条 凡投资新办科学技术、文化教育、医疗卫生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,免交土地使用费。
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,其土地可以采取出让、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。
第七条 在城区兴办实业,土地使用费除收取上缴省、市部分外,减收县级应收部分。
第二章 税费征收政策
第八条 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,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。从第4年开始,视其生产经营情况适当减免税费。对于投资额度大、牵动作用强的项目,可给予特殊优惠。
第九条 对乡镇企业、私营企业生产性项目,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。为补助乡镇企业社会性支出,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%。
第十条 对饲料工业继续执行国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;农业生产单位生产、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和自产农产品,免征增值税;金属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,增值税执行13%税率。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出口产品的企业,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全部产品销售收入70%以上的,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第十二条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、信息、技术等中介服务以及商贸、饮食、娱乐等第三产业,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可按产业政策相应减免税费。
第十三条 凡立项投资发展种植业、养殖业、林业、畜牧业和水产业的,3年内免征水土保护费、水资源费、复垦费,先征后返农业特产税。
第十四条 进口设备税收政策,按国务院国发[1997]37号文件执行。
第十五条 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国内投资者合资、合作的工业性生产项目,符合城市规划,在办理房产过户时,其房产契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。
第十六条 域内生产性企业,研究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,税前列支。
第十七条 科研院所进入县域内企业的,两年免征中试产品应纳的企业所得税,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。
第十八条 域内生产性企业,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,三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;开发的省、市级新产品,两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。
第十九条 不论域内域外,凡租赁、兼并、购买县域国有和集体企业,安置待业人员占被租赁兼并、购买的企业职工总数60%以上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。
第二十条 新办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、注册登记、消防、卫生防疫等手续时,地方收费部门只收取工本费;免收用工管理费;按最低标准收取用工培训费;按国家最低标准收取商品质量检验费、计量器具鉴定费、用电增容费、通讯设施初装费;减半收取给水增容费、水资源费、环境监测费、招投标管理费、动迁手续费等。
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饮、娱乐和商贸经营的私营企业,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办照条件并受理后,即可试营业2个月时间。在此期限内,补办营业执照,免交一切税费。
第二十二条 在县域内,各乡镇之间可以异地办企业。以注册地为准,统计产值、利润,收缴企业管理费和税金;并按20%的比例留给企业所在地乡镇。
第三章 人才政策
第二十三条 县乡机关、事业单位干部和科技管理人员到乡村领办、创办、承包企业的,保留原身份3年,工龄连续计算。离职期间,工龄满20年以上(含20年)的,原单位发80%工资;不满20年的,原单位发60%工资,并按照政策规定,正常办理工资晋级、退休等手续。3年后,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,给予办理调离手续;返回原单位的,由原单位安排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、私营企业工作的,由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,保管其档案,保留其干部身份,工龄连续计算。按照招聘合同,双方确定工资待遇。在职称评定上,享有与其它单位科技人员同等待遇,合格者发给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。
第二十五条 对城镇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、复员军人,自愿到乡镇企业、私营企业从业的,两年内保留安置资格,从业期间连续计算工龄。
第四章 户籍、劳动力转移政策
第二十六条 县域内外农业人口在我县建制镇内购买或自建一处住宅楼,在居住地有正当职业,交足由政府确定的城镇增容费的,可以办理城镇户口,并享受所在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。
第二十七条 县内农民进入城镇并办理“农转非”的,允许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权,允许保留一处标准宅基地。
第五章 其它政策
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销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(除国家定价外)企业可自行定价。
第二十九条 外商来我县办企业,其土建工程可由外商与县城建局共同协商,采取议标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。
第三十条 经工商部门批准,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可以一照多摊;私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,增设分支机构。
第三十一条 具有一定规模、经济效益好的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,也可以与国有、集体企业互相参资入股。凡在我县组建私营企业集团,注册资金放宽到1000万元。
第三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独资或合资企业以及纳税超过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私营企业,实行挂牌保护。任何部门和单位到这些企业开展检查、办案、调研、采访、参观等公务活动,需经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。对这些企业采取查封帐户、强行划款等执法行为,须经县委、县政府主管领导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执行。
第六章 中介人奖励办法
第三十三条 对引进资金(固定资产投资部分)、技术、项目、促进合作或以其它形式对我县进行直接投资的单位或个人(以下统称中介人,政府行为除外)给予奖励。中介人应在立项时到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《中介人登记表》备案,根据中介人引荐并落实的项目和到位资金情况,给予奖励
第三十四条 引进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奖励引进金额的3%;100─500万人民币(不含500万元)奖励2.5%;500─1000万元人民币(不含1000万元)奖励2%;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.8%。
第三十五条 如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,则利率差额部分奖励中介人,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参照上述办法酌情奖励。
第三十六条 对引荐并促成外埠企业、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等购买、兼并、承包、租赁本县国有、集体、乡镇企业中的停产半停产或亏损企业,使企业获得一定效益的中介人,比照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县级分成部分的50%,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中介人。
第三十七条 利用个人关系,提供出口渠道,促成产品出口的,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出口额的1%予以奖励。资金在收到出口产品货款后,30日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。
第三十八条 引进新技术并被采纳的,由有关部门验证后,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。资金根据所引进技术的先进性、适用性和可产生的经济及社会效益的不同,灵活确定,由技术使用单位支付。
第三十九条 中介人获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,由资金支付单位负责。中介人超过一人时,仍按一个份额计奖。
第四十条 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。对引进外资的,按外币汇入我县银行收帐当日的市场汇率折合人民币单位计算。
第四十一条 受奖人持《中介人登记表》,受益单位证明,引资、引技项目竣工报告,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,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,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。对引进外商独资企业的中介人,持《中介人登记表》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和引资、引技项目竣工报告,报县财政局审批,奖金由县政府、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与企业共同商定支付。
第四十二条 受益企业支付给引进资金、技术、人才、项目的中介人和被引进的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金,允许进入成本。
第四十三条 个人来我县投资办企业,6资额3年内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,除按本办法奖励外,另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,资金由受益单位和县财政共同支付。同时,聘投资人为企业所在乡镇的副乡镇长或企业主管局的副局长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未尽事宜,按国内最优惠的标准执行。
第七章 干部奖惩办法
第四十五条 县级领导对分管的乡镇、部门的招商引资、乡镇企业、民营经济工作负领导责任,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包保责任制。从项目洽谈开始实行全程调度,不上马投产不撒手 第四十六条 招商引资、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指标,根据各乡镇实际和部门职能,落实到各乡镇、各部门,实行全方位目标管理和量化管理,年终全面考核。
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三年引资超过3000万元,累计超过1亿元以上的,乡镇党委书记享受副县级工资待遇;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,部门主要领导也可以享受副县级工资待遇 第四十八条 组织、人事部门在年终考核时,核定每位干部的综合得分,在全县范围同等岗位上进行综合平衡。对在改善投资环境工作中业绩突出,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干部,优先提拔;贡献特别突出的,破格提拨。
第四十九条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,对县委、县政府《关于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规定》执行不力,服务不到位甚至设置障碍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。涉及一般责任人员,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,视其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,对其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或予以辞退。涉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,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。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。对在年终考核评比中排序后三位的乡镇,给予通报批评;按照“一票否决、末位淘汰”的原则,对未完成任务并排序末位的乡镇有关领导,进行组织调整。
第五十条 对控告、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抗拒检查、隐瞒实情、伪造毁灭证据的;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欺上瞒下的加重处罚。
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各执罚项目,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共同负责执行。对于上述部门监督不利,执法执纪不严的,视情节轻重,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(1999年4月15日)起执行。
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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